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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 ,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 ,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相关政策 ,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涉及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相关政策 ,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
税收政策归纳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 ,主要承接两网公司(即原STAQ系统和NET系统)和退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因其内企业来源主要为以上三个方面 ,称为“老三板” 。2006年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进入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报价转让 ,称为“新三板” 。
2012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注册 ,2014年开始接收全国范围内企业的挂牌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 ,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也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合格投资者 。出于金融监管考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未被划入《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和《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类别 ,而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金融监管法规 。
1 、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8年12月7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8年11月1日之前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 ,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 ,可比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即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 ,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这意味着在此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已经征收个税 ,税务部门不会予以退税 。
《通知》还明确了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2019年9月1日之前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 ,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2019年9月1日(含)起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 ,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2 、增值税政策
这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部分 ,最主要原因是缺乏统一明确的“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须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知》所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 ,是指转让外汇 、有价证券 、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在金融商品转让的范围中 ,外汇 、非货物期货指向均为明确指向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也明确为基金 、信托 、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但有价证券缺乏明确指向 。证券范围较广 ,广义证券是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 ,狭义证券主要指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 ,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 ,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 ,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 、期权 、利率期货等 。从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的征管实践看 ,《通知》中的证券应指狭义上的证券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发行的股票 、债券等 。但因“新三板”从法律上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 ,且相关文件未将“新三板”以排除列举的方式排除在金融商品之外 ,进而引发部分税务机关将“新三板”股权转让行为界定为应缴纳增值税的金融商品转让范围 。
同时 ,由于“新三板”股权交易的低流动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 ,部分税务机关仍将“新三板”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视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 ,对此类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增值税 。可见 ,缺乏全国性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导致了当前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实践的不一致 。
如江西和厦门国税先后出台关于增值税热点问题的执行口径 ,其中对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反映了实操中的两种不同意见 。江西在营改增问答中明确如下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 ,“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 ,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因此 ,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 ,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 。
厦门在营改增问答中明确如下 ,“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因此 ,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 ,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 。
3 、印花税政策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规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 、继承 、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 ,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 ,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规定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 、继承 、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 ,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 ,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综上可看出,新三板市场具体税种的政策不明的 ,一般有参照主板市场的路径依赖 ,并且在个人转让非原始股环节 ,免除了个税 ,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新三板入市门槛过高 ,交投冷淡的短板 。